索 引 号:005295186/2016-00148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市场规范管理 | |
发布机构:国家工商总局 | 关 键 词:工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1-14 | 发布日期:2016-11-1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工商总局和司法部近日签署《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按照任职资格限制的工作需要,司法部向工商总局提供因各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信息;工商总局根据司法部业务工作的需要,提供企业相关登记注册、违法失信信息。
合作协议指出,共享信息的用途是: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限制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