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警税协作办案工作办法(试行)

索 引 号:397863874/2016-0063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政务,通知,公告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1-16发布日期:2016-11-1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警税协作办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警税协作办案工作,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力度,深入整顿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税协作办案,是指公安机关、税务机关通过建立协作办案机制,采取提前介入、协同办案等方式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提前介入是指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有证据认为有重大涉税犯罪嫌疑的,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开展立案审查工作的执法行为。

协同办案是指经公安(或税务)机关提请并经双方同意,税务(或公安)机关与提请单位共同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及时实施警税协作办案。

(一)五年内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涉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三)欠缴应纳税款,涉嫌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欠缴税款的。

(四)涉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涉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七)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八)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九)涉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

(十)涉嫌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

(十一)涉嫌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十二)影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涉税犯罪案件。

(十三)外省(市、区)警税联合发函的涉税犯罪案件。

(十四)其他需要警税协作查办的涉税犯罪案件。

第四条 公安、税务机关联合建立警税协作办案组织机构。

(一)荥阳市警税协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程  军    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 周世俊    荥阳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张华民    荥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二) 荥阳市警税协作工作办公室及联络员

领导小组下设警税协作办公室,办公室采取联络员制度,负责组织本地的警税协作工作,协调沟通各项警税协作工作事宜。办公室设在荥阳市公安局。

主  任: 刘云汉   荥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队长

副主任: 高世民   荥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宋利军   荥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联络员: 赵志超   荥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队长

         王桂兰   荥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

    袁健康   荥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陈振三   荥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赵  彬   荥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徐玉红   荥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第五条 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协同)办案工作程序。

(一)税务机关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中,认为有必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协同)查办的,应及时制作《河南省警税协作办案提请表》,提交警税协作办公室。警税协作办公室及时将申请表提交主管公安机关。

(二)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提请进行审查,就是否提前介入(或协同)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作出决定。

(三)若案情紧急且重大,警税协作办公室可依本办法先行开展协作办案工作,同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安机关提请税务机关协同办案工作程序。

(一)公安机关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中或对涉税犯罪线索受理后,认为有必要提请税务机关协作查办的,应及时制作《荥阳市警税协作办案提请表》,提交警税协作办公室。警税协作办公室及时将提请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提请进行审查,就是否协作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作出决定。

第七条 警税协作办案应成立警税联合专案组。

(一)警税联合专案组要分析、研判涉税信息及线索,制订警税协作方案,明确警税双方职责,依法履行程序,合法收集证据。

(二)重大疑难案件,警税联合专案组应召集有关人员共同分析案情,研究办案方法,明确办案步骤,制订工作措施。

(三)查办行业性、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技术和专业知识支持的案件,警税联合专案组应向专家咨询、聘请专家或专门机构进行分析研究,出具专门的鉴定意见,确保案件查办取得实效。

第八条 警税协作办案中,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税务机关协作办案,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案件的查办工作。

(二)依法处置影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税等案件,保护税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相关信息和涉税犯罪案件线索;交换案件查办过程中获取的账簿、凭证、询(讯)问笔录等证据资料;通报案件查办进度,交流案件查办情况。实现警税双方信息资源共享。

(四)联合上报案件查办情况。

(五)完成警税协作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警税协作办案中,税务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协同)办案,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案件的查办工作。

(二)负责鉴定涉税犯罪案件发票的真伪。

(三)行政执法中遇有暴力抗税,妨害公务并可能危机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实施保护性措施。

(四)向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提供纳税人相关信息、证据资料和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异常企业相关涉税违法犯罪线索;交换案件查办过程中获取的账簿、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通报案件查办进度,交流案件查办情况。实现警税双方信息资源共享。

(五)公安机关一旦提前介入(或协同)查办案件,税务机关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六)联合上报案件查办情况。

(七)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文件要求,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八)完成其他需要警税协作的工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查办涉税违法案件时,认为有必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协同)查办案件的,根据检查情况,向公安机关移交下列证据:

(一)涉案单位帐薄、会计凭证、发票真伪性鉴定意见和稽查意见等证据。

(二)涉案单位实施虚开行为的数据信息以及受票单位抵扣税款的数据信息。

(三)涉案单位的税务登记以及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认为应当由税务机关提供的补充稽查意见以及其它证据。

(五)其它能够证明涉嫌犯罪的有效的证据。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协作办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557号)等规定,提供专案经费保障。

(一)国务院批示交办的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督办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二)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国税局、郑州市地税局联合督办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三)荥阳市公安局、荥阳市国税局、荥阳市地税局联合督办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四)税务机关直接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

(五)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特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二条 警税协作办案中,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遵守纪律,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三条 警税协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召开警税协作专题会议。

(一)通报前期警税协作工作开展情况及本地区涉税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研判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及发展趋势,提出预防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对策。

(二)针对警税协作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确定下一步警税协作工作重点。

(三)研究本年度对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警税协作办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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