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41632890/2016-0001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 关 键 词:公告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63 号 | 成文日期:2016-11-16 | 发布日期:2016-11-16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为加快推进外贸新业态试点工作,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上述公告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南京、广州、青岛、武汉、石家庄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实施。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