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权责清单配套机制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275X/2016-0007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郑州市档案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11-17
  • 发布日期:2016-11-1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权责清单配套机制的通知郑州市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权责清单配套机制的通知

    郑档办〔2016〕13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档案馆,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落实权责清单对外公布等具体任务,确保清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将建立完善权责清单配套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郑州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附件1:

     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维护行政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或者部门间职能调整,对相关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作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

      第三条 各业务处室是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处室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政权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要按照公布的责任清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职责,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根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推进而取消、下放、调整的;

      (三)地方政府实施机构改革,执法依据及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对确需调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或者责任清单的,相关处室应当自行政权力或者职责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修订行政权责清单,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审改办审批。

           第七条 对因行政权责清单应调整而未调整、逾期不修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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