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5134/2016-0021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电子政务,项目
文    号:管政〔2016〕109号成文日期:2016-11-21发布日期:2016-11-2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5〕143号)精神,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将《管城回族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管城回族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  全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区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全区电子政务共享基础设施,开发和部署通用应用系统。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应依托区电子政务共享基础设施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经建成的部门数据中心及部门应用系统应与区电子政务共享基础设施进行对接。依托全区统一的政务网络,分步整合全区电子政务系统。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区基础数据库。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管理和维护综合数据库。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要,结合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和维护专业数据库。各部门应当对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生产和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定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补充至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按规定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区电子政务规划,编制区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区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当年6月底之前,报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对符合区电子政务规划的项目,纳入区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的电子政务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是否符合区电子政务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共享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核论证。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设计规模与建设目标;

(二)项目采用的系统架构和开发标准;

(三)项目所涉机房、网络、平台、数据库等资源整合情况;

(四)项目新建或升级后的系统与原有信息系统的结合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生产、获取和使用的信息资源及与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结合情况;

(六)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计划。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下达电子政务项目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抄送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对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报批或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时,应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专项验收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电子政务项目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专项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标准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