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9456687/2016-0013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
发布机构:中原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项目环境,评价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1-21 | 发布日期:2016-11-2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审批意见 中原环建表(2012)第032号
一、原则同意《郑州利豪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年加工30吨煤矿机械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和建议,原则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地点: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铁炉村予钢路南。
二、生活污水经贮水池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综合利用。
三、固体废物要及时回收,分类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污染周围环境。废乳化液、含油废布等危险废物要求按危废处置标准(GB18597-2001)存放,交于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加强生产车间空气流通,设置排风扇,项目无组织粉尘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相关限值要求。
五、采取有效的减震减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环境敏感点要求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夜间禁止生产。
六、禁止使用电镀、酸洗、喷漆、喷塑工艺。
七、加强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做好相应防护措施,严防发生各类事故。
八、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生产工艺及变更地址。
九、如果本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拆迁时,本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搬迁。
十、项目建成,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