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本章内容提要

索 引 号:416052074/2016-00052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 键 词:住房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1-24发布日期:2016-11-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内容提要

法的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往往位于法律、法规的总则和分则之后。附则是法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使它不同于法的附件,附则的存在对于总则和分则的有效实施有重要的意义,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有附则(如《民事诉讼法》就没有附则),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法规没有附则性的内容,而只是将其放在了总则或分则中。一般来说,法的附则由技术性规定(如术语的定义)和规范性规定(如授权规定)组成,以前者为主。具体来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关于名词和术语的定义或解释。包括对专用术语含义的界定(如《民法通则》第153条)和某些名词所包含内容的列举(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

2.关于适用范围的补充性规定。一种情况是针对特殊的适用对象如军队、外国公民、法人等的规定(如《行政复议法》第4l条);另一种情况是有关“参照适用”、“比照适用”等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2条)。

3.关于解释权的授权性规定。一般而言,法的制定机关都有权对所制定的法进行解释,此处所说的解释权是指法中明文指出的,对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解释权。

4.关于制定实施细则(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3条)和变通实行规定(如《继承法》第35条)的授权规定。

5.关于宣告有关法或法的具体规定失效或废止的规定。一种情况是新法产生后,旧法的失效或废止(如《合同法》第428条);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较高法律效力的法产生后,与其相抵触的同级或较低法律效力的法的具体规定的失效或废止(如《行政复议法》第42条)。

6.关于施行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法的生效日期,最常见的是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发布之日后的某一个具体日期起实施(如《建筑法》第85条)。

7.其他需要补充规定的内容。(如《建筑法》第82条禁止乱收费的规定)

本条例附则共一条,对本条例的施行日期及本条例与原拆迁条例之间的衔接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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