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

索 引 号:727032097/2016-0004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机场分局关 键 词:综合,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文    号:郑机场工商〔2016〕40成文日期:2016-11-28发布日期:2016-11-28
体    裁:公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

根据《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143号令)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zzgs.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zzgs.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的各公共查阅窗口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www.zzgs.gov.cn。公共查阅窗口地点:市工商局:大学北路16号一楼大厅(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 -17:00);各工商分局公共查阅窗口地点详见后附受理机构表(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申请获取。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机构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2007年12月15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具体见下表: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二七区大学北路16号 邮编:450052 Tel: 66972970  邮箱:zzgsxxgk@sina.com

登封市工商质监局 地址: 登封市少林路20号      452470 Tel:62862409   信箱: dfgszjj@163.com

新密市工商质监局 地址: 新密市开阳路33号      452370 Tel:69822044   信箱: xmgongshang@126.com 

新郑市工商质监局 地址: 新郑市人民路268号     451100   Tel:62693284   信箱: xinzhengaic@163.com

荥阳市工商质监局 地址: 荥阳市国泰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   450100   Tel:64662446   信箱: xysgsj@163.com 

中牟县工商质监局 地址: 中牟县商都大街西段    451450 Tel:62166890   信箱: zmxgsj@126.com

金水区工商质监局 地址: 红专路40号            450003Tel:63935382   信箱: jinshuigongshang@126.com

二七区工商质监局 地址: 政通路30号          450052      Tel:68716853   信箱: erqigs@163.com

中原区工商质监局 地址: 桐柏南路与沁河路西北角    450052    Tel:67629666   信箱: 2202420155@qq.com

管城区工商质监局 地址: 陇海东路15号          450004    Tel:66335258   信箱: gcgsfjbgs@126.com  

惠济区工商质监局 地址: 惠济区长虹路18号      450044    Tel:63982078   信箱: zzgshj@126.com

上街区工商质监局 地址: 上街区中心路150号      450041 Tel:68923841   信箱: sjgsfj@126.com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地址: 郑州市科学大道63号    450066 Tel:67980680   信箱: zzgxgsj@163.com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址: 经济开发区第三大街111号    450047 Tel:68273616   信箱: zzgsjkfj@126.com

专业分局 地址: 二七区大学中路107号    450007 Tel:68987559   信箱: zzgszy@126.com

火车站地区分局 地址: 火车站郑州酒店综合楼   450000 Tel:66962124   信箱: hczdqgsfj@163.com 

铁路分局 地址: 二七兴华南街17号      450052 Tel:68866311   信箱:zzgstielu@163.com

经济检查支队 地址: 郑东新区祥盛路与民生路交叉口  Tel: 68109315   信箱:zzsgsjjjzd@sina.com.cn

银基商贸城分局 地址: 二七区一马路8号       450000 Tel:66988190   信箱: zzyjgs@sina.cn  

建材分局 地址: 郑汴路升龙环球大厦A座5楼   450004 Tel:63297599 信箱: gongshangjiancai@126.com 

郑州机场分局 地址: 国际港区迎宾大道7号   451162 Tel:68510139   信箱: zzgsjichang@126.com 

郑东新区分局 地址:郑东新区才高街东龙大厦4楼   450000Tel:67182973 邮箱:zzzdgs@163.com  

提出申请     

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申请表》,具体地址为zzgsxxgk@sina.com;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1)审查  

① 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②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受理机构至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收费标准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工商局或各工商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 市工商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371-66972992  

地  址:郑州市大学北路16号    

邮 编: 45005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工商局及其他分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市工商局或各工商分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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