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3〕15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用事业资产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4〕47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大母公司、做强子公司、做活二级子公司”的基本精神,郑州市政府拟以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为运作平台,以激活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为突破点,以提升公用集团融资力、整合力、发展力为目标,逐步打造公用集团企业群资本运作体系。由公用集团统一收购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持有的中原环保股份,公用集团成为资本运营主体公司。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用事业资产整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15〕4号),净化公司和热力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全部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因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委党委书记、主任李秀山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我委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政府国资委上报了请示及相关资料并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2016〕1122号”文件予以了批复,同意净化公司和热力公司分别将所持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36789.8039万股和7867.206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公用集团持有。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用集团持有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44657.009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8.73%。公用集团此次统一持股,将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资本配置,有利于郑州市国有企业的产业机构优化升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