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临时救助审批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027/2016-00108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登封市民政局关 键 词:救助
文    号:登民字〔2016〕62号成文日期:2016-11-30发布日期:2016-11-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临时救助审批程序的通知临时救助制度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

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195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群众的救助,由事发地民政部门实施。

        二、救助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区、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区、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区、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2、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乡镇政府(区、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受理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市民政局社救科备案;对特殊情况的经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社救科(详见附件)。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1)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区、街道办事处)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追回临时救助款物,并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二)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1、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2、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3、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