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服务市管范围内取、用水户,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依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12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禁、限采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5〕6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5〕217号)文件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管一致。凡市级管理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区级管理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在地下水禁、限采区内取水许可证过期的取、用水户,确需延续取水的,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禁、限采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5〕64号)文件规定,开展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换发工作,并逐级上报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区在审批取水许可手续后,应及时通过水利部取水许可登记系统对信息进行更新,并通过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取水许可证。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