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005252186/2020-00029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水资源保护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水利局
  • 关键词:水利水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11-30
  • 发布日期:2016-11-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的服务市管范围内取、用水户,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依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12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禁、限采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5〕6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5〕217号)文件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管一致。凡市级管理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区级管理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在地下水禁、限采区内取水许可证过期的取、用水户,确需延续取水的,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禁、限采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5〕64号)文件规定,开展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换发工作,并逐级上报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区在审批取水许可手续后,应及时通过水利部取水许可登记系统对信息进行更新,并通过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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