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95735/2016-0012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信用体系,信用 | |
文 号:上政办〔2016〕49号 | 成文日期:2016-11-25 | 发布日期:2016-12-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6年上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25日
2016年上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起步之年,更是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之年。
按照国家、省、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今年工作总体目标是,围绕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联合奖惩、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信用试点示范、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落实,通过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全力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联动,全面推进,努力完成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加强信用规划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1.制定出台《上街区“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区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2.制定印发《上街区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和《上街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应用和失信惩戒等提供依据。(区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3.按照《河南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新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做好存量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探索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开、共享和使用机制。(区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交换与共享
4.建立健全各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积极向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郑州”网站报送提供我区社会信用信息及相关工作动态,逐步同周边各县(市、区)、各部门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区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6.按照“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有序推进、自愿接入”的原则,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扩大征信报告在证券、保险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小贷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服务水平。(人行上街区支行牵头负责,区发改委、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鼓励社会征信机构整合已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信用档案。(区发改委、人行上街区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参加)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8.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决策透明度,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应用。依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要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开展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参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制定“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各单位对“双公示”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上街区“双公示”目录,通过各部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并同步向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推送信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日常监控和年度绩效考核。(区发改委、编办、法制办、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各部门负责)
10.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等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查询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情况)。(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
11.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以及依法做出的行政决策、政策承诺、签订合同的履约兑现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峡窝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2.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承诺“黑名单”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区安监局、工商质监局、工信委、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在食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行业加强各类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信用管理,推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诚信报告、“红、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等制度,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开展食品安全区创建活动,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检验监管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区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农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建立全区交通运输执法信用体系,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上街区公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交换与共享等功能。(区城管局负责)
15.建立全区商务流通领域综合信用体系平台,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强对外贸易、援助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继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区商务局负责)
16.建立投资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典当行、房地产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探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区发改委、金融办、工商质监局、商务局、住建局、房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完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资讯平台功能,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区发改委、商务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强化对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信用建设,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诈骗、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给予曝光公示,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区发改委、金融办、人行上街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推动银担、银贷合作。(区金融办负责)
20.完成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实现与工商、公安、房管、银行等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共享印证,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区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推行明码标价,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完善12358价格举报系统。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区发改委负责)
22.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及信用信息共享规范。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信息的交换共享。(区商务局、工信委、工商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制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继续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建立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健全统计信用运行和督导机制。(区统计局负责)
24.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披露制度,对仲裁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等机构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区司法局、财政局、工商质监局、人社局、房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逐步建立展会主办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和违法违规披露制度,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区商务局、工商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26.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失信行为。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加大对失信、违规和违法制药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区卫计委、食药监局、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婚姻、收养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研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民生建设领域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区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房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建立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制定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目录与标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区人社局负责)
29.加强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人员和机构社团的信用记录建设,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评选表彰等挂钩。大力推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诚信教育,继续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引导教师诚信执教,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发挥为人师表的示范作用,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区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记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执法数据库,建立对侵权、盗版和制假售假等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区工商质监局、文广新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共享,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的信用考核和分类监管。(区环保局负责)
32.加强网络诚信建设。积极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快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行网站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互联网企业和网站高级管理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研究实施互联网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加快建立网络诚信数据管理系统。(区工信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33.推动审判执行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搭建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平台,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打击力度,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加大惩戒力度。(区法院负责)
34.完善行贿犯罪、职务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职务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区检察院负责)
35.大力推行“阳光执法”,进一步扩大执法公开范围。在确保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等最大限度地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完善公安系统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诚信档案。(区公安局负责)
36.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区司法局负责)
37.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各级公安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区公安局、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建立健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措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39.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研究出台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区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40.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成立上街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对违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区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41.推动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有关重点领域探索建立多部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区文明办、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42.健全完善上街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将失信行为和守信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并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制定并实施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惩戒措施。(区文明办、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43.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打击非法违法信用服务行为。(区发改委、人行上街区支行负责)
44.推动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征信和评级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评级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区发改委、人行上街区支行负责)
九、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45.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6.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研究制定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区公安局、工信委、工商质监局、人行上街区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47.加快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抓手,以“大数据 信用”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政管理中信用产品的应用为重点,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着力打造“诚信上街”。(区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8.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记录,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人行上街区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49.继续参与河南省企业诚信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活动,打造一批诚信承诺企业、诚信示范创建企业和示范企业,加大宣传和支持力度。(区发改委负责)
十一、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50.积极配合郑州市信用办参与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信用河南周”巡展宣传活动,积极为“信用郑州”宣传活动提供上街区资料。(区发改委负责)
51.持续深化“践行价值观、文明我先行”主题系列活动,依托文明单位打造一批诚信建设的示范点。大力宣传诚信典型,积极做好诚实守信类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推选活动。(区文明办负责)
52.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 “安全生产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宣传活动, 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区工商质监局、安监局、商务局、人行上街区支行、司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完善工作推动机制
53.召开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本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重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区发改委负责)
54.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工作,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如期顺利完成;区发改委要履行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职责,按季度对各有关部门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落实“双公示”工作和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底向市信用办报告信用建设工作情况。(区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5.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试点示范,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区财政局、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