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2016〕184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河南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
现将《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或所属煤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016年12月1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吸取“11.24”江西宜春电厂坍塌等重大事故教训遏制煤矿事故的通知》(豫煤安监一明电﹝2016﹞12号)、河南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汲取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重特大事故教训重申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煤安﹝2016﹞275号)和《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16﹞254号)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3月底,持续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岁末年初历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尤其是煤炭行业在刚刚经历寒冬期后煤炭价格持续回升,一些企业赶工期、抢任务意愿增强,停工停产煤矿复工复产愿望强烈,非法违法生产苗头显示,各种诱发事故的因素明显增多,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吸取近期连续发生的四起安全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到当前煤矿面临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特点,超前分析研判,把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有力抓手,立即组织,迅速安排,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成立组织
为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市煤炭局成立以局长、党组书记柴栓庆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处,具体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工作;四个督查组由三个区域网格组和国有煤矿监管处组成,分别负责兼并重组和地方煤矿、省骨干煤炭企业直属矿的日常巡查、重点检查、资料归档、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检查方式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全面检查、市煤炭局重点督查的方式开展,分为四个阶段:
(一)2016年12月份,扎实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照《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郑煤﹝2016﹞174号)要求,结合本次大检查要求的重点内容,对辖区或所属煤矿开展深入细致的全面检查,确保全市煤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圆满收关。
(二)2017年1月份,科学安排煤矿春节放假及检修工作。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提前安排辖区或所属煤矿春节放假及检修工作事宜,节日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停产放假的煤矿要认真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2017年2月份,稳妥有序做好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和验收责任,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矿井坚决不予复工复产。
(四)2017年3月份,深入开展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正常生产煤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全面检查,市煤炭局开展重点督查,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四、检查重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做到矿井、头面、硐室、设备全覆盖,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对所管辖的煤矿(包括停工停产和关闭退出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除正常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确保检查效果。重点检查以下11个方面,凡是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一)查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各煤炭企业和煤矿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的通知》(豫煤联〔2016〕33号)要求,持续推进瓦斯、水害、火灾、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
(二)查“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超能力生产情况,对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存在隐蔽工作面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三)查复产复工验收。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提请关闭。
(四)查隐患整改煤矿。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郑政办明电〔2016〕187号文要求,对隐患整改矿井进行批复,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打上栅栏、标注记号。存在超批复人员入井的,超出批复作业地点作业的,隐患整改连续批复超过三个月的,借隐患整改之名组织生产的,要立即停止隐患整改。
(五)查淘汰退出情况。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对已经关闭退出的矿井做好善后工作。
(六)查“六大系统”。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要立即停产整顿。
(七)查采煤工艺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八)查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九)查瓦斯防治。未按照省政府“双十条”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和“双六”标准效果检验等要求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和突出危险性评价的高、突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
(十)查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十一)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无故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经相关部门验收销号的煤矿企业,逾期要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此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间断地对所管辖煤矿开展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由矿长直接组织、直接安排、直接落实,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严厉查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市煤炭局要严格按照检查重点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以上11个方面的煤矿,责令停产或停止作业,严禁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同时,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要不断组织典型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剖析反面典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建立档案,及时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市煤炭局督查组要对检查问题、整改销号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负责对煤矿隐患整改进度进行督办。同时,在安全大检查期间实行月报告制度,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市煤炭局督查组要明确专人,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煤炭局安全处,汇总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吴贤云,电话:67176805,邮箱:zmaq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