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32X/2016-0011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郑价公〔2016〕17号 | 成文日期:2016-12-02 | 发布日期:2016-12-05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高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市节水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精神,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用水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别由0.8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至1.40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各类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为4.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5.9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10.60元/立方米;未进行户表改造的老旧小区、单位家属院等居民用水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为4.5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价格为5.95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价格为16.95元/立方米。
三、征收方式
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供水区域污水处理费由该公司代征,随城市集中供水水费一并征收。
高新区污水处理费由郑州市高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随水费一并征收,上缴市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资源费征收单位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