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凯瑞斯商贸有限公司等1781户各类企业: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郑州凯瑞斯商贸有限公司等1781户各类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上述各类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以专用信函的方式进行联系核实,并采取对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1781户各类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手续。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依法吊销上述各类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拟吊销的企业名单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郑州市工商局官方门户网站及我局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请相关企业自行查询。
联系人:王书雄 胥书娟 联系电话:(0371)63907298
告知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