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3027/2016-00127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下设机构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1-28 | 发布日期:2016-12-06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承担政府托底供养人员(孤儿、弃婴、“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优抚对象等)的接受、安置、养护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各项需求。
2、为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康复训练服务及特殊教育服务、满足供养人员的医疗、康复、教育需求。
4、为求助对象提供餐饮、住宿、生活用品、心理疏导、就医、寻亲、返乡等服务。
5、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