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91号
郑州复兴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5000006832
组织机构代码:78509348-8
法定代表人:胡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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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西侧污泥临时堆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堆放的污泥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8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厂区堆放的污泥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11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情况说明》,针对厂区西侧堆放污泥的原因是十月下旬,天气连阴,污泥含水量大,为避免运输时过程污染,临时堆放。现已将污泥转运,并附了清运后的照片。针对你单位的《情况说明》,我局认为,你单位临时堆放有客观原因,但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违法事实存在,结合目前已改正到位的情况,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可在裁量范围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三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