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我局编制《郑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档案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档案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和领导信息;
2.档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工作报告;
4.档案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办理程序、要件、办理时限
9.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10.档案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11.人事任免、干部招录;
12.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
13.其他服务事项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一组信息代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其中,生成年号由四位数字表示,流水号由五位数字表示。
信息内容:关键词简要描述档案政府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年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三种。
公开范围: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郑州市档案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档案局”门户网站或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本局
一楼办事大厅依申请公开窗口
办公地址:郑州市百花里1号
邮政编码:450007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71-67181173
电子邮箱地址:zzdabgs@126.com。
(二)公开形式
1.在局办公地点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有关信息;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单位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这类信息。
2.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三) 公开范围
本局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郑州市档案局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档案局”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局网站上查阅《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档案局信息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内查询可依申请的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1 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档案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郑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请后,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 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按《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具体费用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为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未依法改造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