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49/2016-00366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煤炭
文    号:登政文〔2016〕124号成文日期:2016-12-09发布日期:2016-12-1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汲取“10·31”重庆永川区金山沟煤业公司瓦斯爆炸事故、“11·29”黑龙江七台河市景有煤矿重大事故、“12·03”内蒙古赤峰市宝马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和“12·07”湖北巴东辛家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好的态势,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文件要求,12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及12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在登封暗访反馈会上的讲话精神,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高发期,特别是重庆、黑龙江、内蒙古三起特别重大事故再次给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各单位务必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特点,超前分析研判,把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有力抓手,立即组织,迅速安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煤矿超层越界。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责令其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查淘汰退出情况。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四)查“六大系统”。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七)查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八)查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9种情形是指:

1.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2.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不能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抽采达标。

3.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符合要求。

4.未查明生产、建设区域地质构造、采空区、废弃老窑、瓦斯、水害等致灾因素。

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冲措施。

6.未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7.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等重要装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更换,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8.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不平衡(计划停采或收缩性开采除外),造成采掘接续紧张;生产系统不完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9.建设煤矿未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压减安全设施设计的工程,或边建设边生产。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工商、公安、电业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严格落实。12月9日起,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要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面停工停产整顿。经专家评估后,严格按照国办发〔2013〕99号文规定的程序重新验收。列入2017和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责令其立即停工停产。

(二)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煤矿企业、各相关部门要清醒认识此次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精心准备,扎实开展。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必须做到有方案,有总结,严防图形式、走过场。市煤管中心要邀请郑州市煤炭局指导督促开展工作,每个检查组要聘请2-3名专家参与检查。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本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抓住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灾害、重点隐患,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市煤管中心、各产煤乡(镇)区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检查要全面细致,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检查实行周报告制,每周五下午15:00点前将本周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及时发送至hyjsglk2011@163.com邮箱。请市煤管中心、各产煤乡(镇)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形成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填写附表(见附件),报送至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管中心)。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xls      

      2.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执法情况表.xls


                                                2016年12月9日

联系人:赵建伟    电话:62872372(带传真)

电子邮箱:hyjsglk20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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