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事管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 索引号:005252733/2016-0000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郑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关键词:政务,机关事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12-20
  • 发布日期:2016-12-2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事管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六个不得”要求,进一步加强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出行保障方式,结合事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管理原则

    (一)车辆管理处为全局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承担局公务用车统一派遣、调配、维修保养等任务。

    (二)在郑州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等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予派遣公务用车。

    (三)参加公务活动确需使用公务用车时,由用车处室(部门)填写派车单,经车辆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登记后予以派遣;夜间及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用车时,须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派遣;离开省界用车,须提前1天报车辆管理处,经局长批准后派遣。

    (四)特种车辆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遣。

    二、使用范围

    (五)陪同上级部门或履行职责需要下县(乡)调研、检查工作的。

    (六)到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外开会、出差等公务时间紧迫的。

    (七)参与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的。

    (八)报送和领取机要件、急件的。

    (九)负责通信保障、水电维修、物业管理、膳食供应和物资采购等服务保障活动的(仅限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

    (十)离退休干部看病就医、参加公务活动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经逐级审批后方可用车。

    三、行车管理

    (十二)保留公务用车使用要落实安全责任制,行车安全由驾、乘人员共同负责。行车途中不得私自更改目的地,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于乘车人员驾驶。

    (十三)出车前驾驶员凭派车单领取车辆钥匙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收车后应及时将车辆钥匙交回值班室并做好出车记录。

    (十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驾驶公务用车到高消费娱乐场所、私人会所及旅游景点等。

    四、维保管理

       (十五)每周五为公务用车保养日,重点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容车况处于良好状态。

       (十六)对需要进厂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技术小组核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送修单,到财政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后,驾驶员应认真检查车辆,核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质量,并在维修费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十七)公务用车在执行任务途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可就近维修。

    五、其它        

    (十八)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由车辆管理处每月与加油站核准明细结算费用。长途用车加油,由当车驾驶员向车辆管理处负责人领取加油卡,完成出车保障任务后及时交回。

    (十九)长途出车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根据派车单填写出车明细粘贴票据,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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