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177676X/2016-0034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豫政办〔2016〕211号 | 成文日期:2016-12-17 | 发布日期:2016-12-2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下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服务支撑网络经济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重要意义。通信基础设施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将通信局房、基站、铁塔、光缆、管道线路等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的基本要求,更是加快构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协调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现代服务业强省、高效农业强省、网络经济强省的关键时期。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通信基础设施,对于加快推动“全光网河南”全面升级,深化互联网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经济社会各行业领域的渗透融合,促进产业变革和商业、服务、管理模式创新,提升信息消费水平、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实现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
二、建立完善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5〕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宽带中原”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0号),结合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省辖市、县(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统筹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确定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推进集约化建设和升级改造,确保通信基础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要求。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以城市总体规划、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结合城市发展布局、人口分布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等,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范围,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
三、加强各类规划协调衔接。各地在规划建设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人防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要统筹考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将通信管线、基站、铁塔建设一并纳入规划、同步实施。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因城市改造等需迁移的通信基础设施,各地要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乡规划主管等部门,为电信企业提供替代路由、站址,科学制定迁改实施方案,落实迁改赔补标准,杜绝强行拆除通信基础设施行为,切实保障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畅通。
四、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组织开展专项规划编制。省将在各地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平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等相关事宜。各地要组织通信管理、城乡规划主管等部门,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协调推进机制,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建设网络强省的基础。省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要配合联动,加强对各地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各地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