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1141/2016-00017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二七区人社局 | 关 键 词:劳动就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6-21 | 发布日期:2016-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201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1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郑州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确定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刑释解教人员;持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证明》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持《在读证明》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持《毕业证》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以上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通知》中确定了反担保方式。一是第三人反担保。行政机关、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经济效益较稳定的石油、电力、燃气、热力、电信、烟草、自来水、邮政、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企业的正式职工均可提供反担保。二是异地反担保。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直、市和县(市、区)行政机关或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对全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异地反担保。三是房产反担保。四是园区反担保。各类园区(市场)管理机构可以为园区(市场)内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五是联保。六是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通知》中确定了反担保人的担保额度。行政机关或财政全额供给、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承担不超过20万元的反担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石油、电力、燃气、热力、电信、烟草、自来水、邮政、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企业的正式职工可承担不超过10万元的反担保。
《通知》中明确了要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一)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经办银行按照商业贷款模式运作,其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优惠;(二)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吸纳本通知规定人员(各类院校在校生除外)的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及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人均2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三)延长贷款的财政贴息时限。对2016年3月2日后第二年贷款到期,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按时足额还款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被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期限可再延长一年。
《通知》中明确了简化办事程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开辟“绿色通道”,设立“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受理窗口”为申请人员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