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142/2016-0021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2-23 | 发布日期:2016-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汽车销售中放置的宣传产品内容含有“天生可靠 领先同级的安全设计”的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
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首先对该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经过调查,该公司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展厅内看到放置的广告宣传产品内容,展板上印制有“同级最完备的主动安全配备”、“天生可靠 领先同级的安全设计”的内容,经询问当事人,其公司宣称的“同级别”是指在所有品牌中价格相差不多的汽车。当事人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另查明,当事人共支付宣传展板制作费用25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