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95735/2016-0012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信用体系,信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2-26 | 发布日期:2016-12-2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近日,郑州发布了《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这也意味着,郑州大信用体系建设又进一程。
办法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报告三类。
比如在信用信息核查的应用领域中,如果需要申报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等,由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信用信息查询意见将成为必备材料。如果信用不达标,对不起,请止步!
而这也仅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的一个缩影。办法显示,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