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142/2016-00217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工商,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2-27 | 发布日期:2016-12-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消费者王某于2016年6月23日在荥阳市某小区订购房屋一套,签订认购书了并交付定金。按照合同约定2016年6月27日应当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但开发公司以房价过低为由迟迟不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我局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消协调查,王某所述属实,该案事实清楚开发公司应当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经过初步调解该公司经理同意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但从中秋节到国庆节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而期间楼市房价也是一涨再涨,消费者协会两次到该公司售楼部催促均没有明确答复。由于该案涉案金额高时间跨度长,消费者协会按照消法第三十七条消协第七项职责为王某联系律师支持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定金为37万元,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