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07952/2017-0003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公告,食品安全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2-28 | 发布日期:2016-12-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创建国家食品安全
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我市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河南省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行动工作方案》(豫政食安委〔2016〕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68号)和《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上政办〔2016〕58号)为做好我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市委、市政府“三大一中”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规划,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建设“食安郑州”为引领,以我区“六个突破”为抓手,构建全域监管、全链条溯源体系,以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成立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管科,具体承担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检查考核、新闻宣传、资料整理等工作。各单位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照创建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创建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人、财、物保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切实将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切实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工作重点,推进监管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放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放在健全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上,以创建行动为契机,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水平。
(三)部门协作,全面推进。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和资源,履职尽责,发挥效能,探索创新。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多元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努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新格局。
(四)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最终标尺,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设立食品安全科普宣传专项基金,开展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有效可信,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弄虚作假。
三、基本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城市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肯定和认可,要对周边地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应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在区食安办对各镇办食品安全考评中名列前茅。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群众满意度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高。(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应在70%以上)
四、创建范围
中心路街道办事处辖区。
五、创建任务
经过努力,全面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落实党政同责、体制健全、体系完整、监管有力、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全办将以五大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支撑,积极推进十项食品安全保障工程,开展五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创建工作的针对性,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
(一)统筹完善五大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建成党政同责的政府责任体系,规范严格的监管执法体系,六位一体的信息共享体系,科学严谨的技术支撑体系,严密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逐步建立起保证辖区食品安全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十项食品安全保障工程
1.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工程。配合区农委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依法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发展“公司 农户”、“合作社 农户”等新型农业,大力推进绿色农业、都市观光农业;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管控,推进农药经营审查和高毒农药地点经营制度;加强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完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现安全全过程安全可控。完成全年农产品定量检测任务。
2.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配合区农委以畜禽养殖、投入品管理、产地准出、畜禽屠宰四个环节为监管重点,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养殖环节监管。严格落实畜禽饲养场户主体责任,督促饲养户严格执行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抓好动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鼓励引导养殖场户积极开展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不断增加畜产品的品牌数量,提高畜产品质量。加强投入品监管。强化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在生产过程、质量抽检、产品追溯等方面的监管制度。
3.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控工程。配合食药监局有效把控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关键风险点,完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防控机制。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等分级管理、食品经营单位诚信管理和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三大风险管理制度,严守食品生产经营源头。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内部治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高风险食品安全环节的监管,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展销会、建筑工地食堂出台相应机制措施,纳入规范管理。
4.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程。配合区食安办以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深入开展以“清源”、“净流”、“扫雷”、“利剑”行动为引领的专项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过程监管,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农村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发挥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渠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用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加强规范引导,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庄、进校园、进农户,提高知晓率。
6.食品监管执法人员、装备设施提升工程。配合食药监局按照《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和《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重点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应急装备标准化配备,基层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监管执法基本装备、取证装备、快检装备标准化配备等基础设施建设。
7.监管信息化扩展工程。配合食药监局建设融合贯通监管、服务和决策的信息化系统。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纵向从食安办延伸至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横向联结相关职能部门、食品企业和检验机构的全区监管数据共享网络;配合食安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提供充足资金保障,建立并动态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
8.立体化科普宣传工程。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采取先进科技手段和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使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探索社区科普宣传中心、站(点)标准化建设, 开设网络课堂。
9.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急工程。配合食药监局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充实应急处置专家库和应急救治队伍,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10.食品安全追溯工程。配合食药监局推动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加快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原料供应、销售、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三)着力解决五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1.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整治。配合区食安办规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活动,重点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力度,探索定时检查与突击执法检查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模式,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排除食品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可靠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
2.食品行业“潜规则”专项整治。配合区食安办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系列行动。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开展严厉打击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加工、出售、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对辖区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餐饮具卫生抽检,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级原料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
3.食品“三小”规范整治。配合区食安办“三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店。要摸清底数。对“三小”单位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备案管理,查清底数和生产经营状况。要规范提升。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生产原料购进使用、索证索票和生产经营人员佩戴健康证上岗等制度,提升小作坊、小餐饮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合理引导,通过集聚形成规模,促进规范。合理规划,有序布局,引导小作坊进入园区固定场所集中生产;在居民集中区域合理设置菜市场,落实税费优惠,引导小摊贩进驻经营;设立餐饮一条街、小吃一条街,整合餐饮资源。要消除盲点。充实乡镇(街道)一级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推行“属地包干”作法,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4.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专项整治。配合区城管局制定完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大中型以上餐饮单位的餐厨废弃物全部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建立台账,流向可查。严肃查处餐厨废弃物在收集、运输、排放、处置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大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5.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提升整治。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购物超市为重点,开展“文明经营”主题实践活动,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制度,依法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探索制定集中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推广视频监控系统及肉类、蔬菜类食品可追溯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完善集中交易市场水果蔬菜类、生鲜肉类及鲜活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常态化检测措施,完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措施,探索形成可持续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实施步骤
按照省市食安委对创建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具体实施步骤分为: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6年7月—2017年11月
1.制定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并报市食品安全办备案。召开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动员大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发动辖区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创建合力。
2.在中心路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标准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努力达标。对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创建过程中加强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解决。定期向区食品安全办、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总结工作经验。
(二)考核自评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
1.自查自纠。街道各科室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
2.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河南省郑州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制定考核验收细则,印发各镇办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标准及考核验收细则开展自查自评,认为达到标准要求后,于2017年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验收申请。
3.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照细则对街道进行考核评价。制定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的内容既要包括群众对辖区食品安全现状总体上的满意程度,还要包括群众对政府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科普宣教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认可程度。
4.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评价结果向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全区达标后,由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1月底前向市食安办报送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验收申请。
(三)迎接考评阶段:2018年1月—6月
迎接市食品安全办组织的对我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的综合考评。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行动态管理。获得“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城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创建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处置不当,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标准情形的,省食品安全办立即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提出建议撤销其命名。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夯实工作责任,发挥部门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各单位要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作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抓手,列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形成工作机制,切实满足创建工作需要、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各单位实行季报、月报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向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各单位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做到人人皆知,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全面总结创建工作,提炼先进经验,有效发挥创建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强化全区食品安全监管积累好经验、提供好模式。
(四)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严格落实“三个严禁”的纪律要求,确保评价客观公正,即: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工作。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践行“两学一做”,严格规范创建活动管理,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严格督导问责,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问责清单。通过督导问责,推动创建行动工作的具体落实。第三方评价机构要避免外界干扰,坚持廉洁自律,严守评价纪律,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附 件
郑州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标准
和责任划分(试行)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1.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农委、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教体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近三年国家、省级、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得检出非法添加物。(否决项)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各镇办。
3.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否决项)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农委、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教体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二、“党政同责”、“四有两责”落实到位
4.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5%)、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食品安全综合考核排名全市前列。(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食安办、发改委,各镇办。
5.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各镇办要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在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编办、人社局、食药监局,各镇办。
6.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与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其中镇办监管派出机构人员编制数5-7名。按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每人每年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编办、人社局、食药监局,各镇办。
7.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且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其中,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农委、卫计委、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教体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8.乡镇(街道)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分别达到《2016年河南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与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导标准》和《2016年河南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食药监局,各镇办。
9.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检验机构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农委、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各镇办。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10.农业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有食品安全检测室(站)。
责任单位:区农委,各镇办。
11.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大中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市场发展局上街市场管理处,区农委、商务局、食药监局,各镇办。
12.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处置,及时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农委、食药监局,各镇办。
13.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14.落实国家、省市食品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
责任单位:区工信委、城管局、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四、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15.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各镇办。
16.现场检查标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全面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按照风险、信用分类等级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检查、有因检查,每户每年全面巡查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风险高、信用等级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应增加巡查次数。实现监管信息公开。(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各镇办。
17.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到位。按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鼓励项)
责任单位:区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18.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做到监管网格划分科学,责任人和目标任务明确,实现监管责任全覆盖。基层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责任单位:区农委、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教体局、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19.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广告虚假违法宣传、伪造生产日期等为重点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深入持久开展食品安全共性隐患问题专项整治。加大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项目的检验检测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严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关口。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较高,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理率达100%。(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卫计委、农委、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教体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职责清晰,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良好操作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区工信委、城管局、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1.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建立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综治办、教体局、公安局、城管局、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2.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完善应急装备物资,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严格事故信息报送,不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卫计委、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3.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农委、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4.鼓励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对照更严格的标准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鼓励项)
责任单位:区卫计委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五、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
25.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等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立案,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6.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信息共享等协调联动机制。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及时,协查协办有力,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全面查处。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7.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完善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刑案件得到及时审查、立案侦查,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判决。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或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人员,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工作。鼓励党委政府建立政法委、公检法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侦办、审判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区政法委,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8.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标准。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29.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坚持“一套严格标准,兼顾内外两个市场”原则,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一标两市”行动,实施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行动计划。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责任单位:区农委、食药监局,各镇办。
30.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
责任单位:区农委、食药监局、商务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31.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3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严格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商务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33.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应当可以召回产品召回率达到100%。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未发生召回或销毁的食品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各镇办。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34.建立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
责任单位:区文明办、金融办、工信委、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35.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鼓励项)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36.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有奖举报,统一使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4小时不间断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100%。在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财政局、文广新局、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37.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鼓励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追偿;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鼓励项)
责任单位:区法院、法制办、工商质监局、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38.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健全,及时有效,能够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其中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4个学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开展公众食品安全宣传,编印、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小册子或宣传页,在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或适时安排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使公众获知时效性强、内容丰富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食品消费行为得到有效指导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明显提升。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文广新局、科协、卫计委、农委、食药监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办。
39.社会公众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普遍知晓并广泛支持,创建工作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责任单位: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镇办。
八、综合评分
40.以上标准应根据考评周期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得分不低于总分值的90%,总分100分。
41.否决项(共3项),应全部达到,未达到的不予通过;
42.关键项(共10项),每项分值占比应不低于总分值的4%;
43.对鼓励项(共4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为加分项,加分分值不高于关键项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