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05303449/2017-00011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防汛抗旱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水利
文    号:登政〔2016〕28号成文日期:2016-12-28发布日期:2016-12-28
体    裁:意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8日        



登封市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等规定,结合登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运行与管理。

本意见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小型水库行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电业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实行分级负责。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以下简称重要小(2)型水库),共15座水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简称市管水库),每座水库确定一名市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38座一般小(2)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区、办)负责(以下简称乡管水库),每座水库确定一名乡级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全市小型水库分级管护名单见附件)。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市水务局和水库所在地乡镇(区、办)分别负责。

市水务局是13座小(1)型水库和2座重要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区、办)是一般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六条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体制及管护人员、经费。

    (一)运行管理单位(登封市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及有关乡镇(区、办)明确的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登封市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管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同时对全市乡管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水库管理人员选配,每座小(1)型水库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工资及经费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其中,水库管护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乡镇(区、办)明确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一般小(2)型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水库管理人员选配,每座小(2)型水库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人员工资及经费由乡级财政负担。其中,水库管护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列入乡级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给予一般小(2)型水库适当的维修养护经费奖励补助。

   (二)实行水库管养分离:实行水库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职能分离。小型水库管理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负责实施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 严格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兴建大坝时,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新建水库类别,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二)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小(1)型及重点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一般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2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的区域。

    (三)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小型水库,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八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务局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责任人。市水务局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小型水库负有行业管理安全责任。

(二)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在水库病险未解除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三)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发现异常和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水库管护主体和市水务局,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登封市小型水库管理中心负责人对市管水库日常运行安全负第一责任;乡镇(区、办)或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其管理的水库日常运行安全负第一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依照相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和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围垦库区的。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未经许可在大坝上行驶车辆的。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挖沙、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九)运行管理机构应做好危害水库安全运行行为的日常排查工作,并按照职责对市水务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管理。

   (一)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二)应当保证小型水库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三)在生产经营当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影响小型水库运行安全、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防汛管理。

   (一)市、乡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分包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度。

   (二)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定期督导、检查水库度汛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整改工作,监督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落实;组织水库防汛抢险工作等。

   (三)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单位应负责制定所管辖水库日常管理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度汛方案、水库抢险应急预案等,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库管护主体报告。做到防汛工作组织机构、领导责任、应急预案、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和带班值班六到位,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四)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垮坝淹没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对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全市小型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市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市水务局及水库管理单位,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水库运行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水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登封市水务局批准。

(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十七条 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环保局提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报郑州市政府审核,最后报省政府批准。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后由水务局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第十八条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登封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全市小型水库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登封市、郑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对考核不达标的,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登政〔1998〕20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意见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附件:全市小型水库分级管护名单

附件
  • 全市小型水库分级管护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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