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处罚

索 引 号:680759247/2016-0018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治理,资质证书,水污染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2-28发布日期:2016-12-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11月27日公布,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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