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53192/2016-0002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北下街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规范性文件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7 | 发布日期:2016-12-29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北办〔2016〕77号
北下街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度
为规范北下街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正确有效实施,依照《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及网上公布工作的通知》,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政执法科室(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下同)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党政办备案。
二、党政办具体负责街道各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各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该科室报送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科室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科室报送备案。
四、各执法科室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备的同时,报党政办备案:
(一)法律规定属于听证范围的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
(三)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六)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登记制度,党政办将检查各科室登记制度建设情况;各科室应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登记情况报送党政办备案,党政办法制工作机构将汇总整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于每年第一季度通报上年度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情况。
六、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报送党政办备案审查,党政办可对审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科室在接到意见后15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送党政办法制工作机构。
七、各行政执法科室作出本通知第四条第(一)、(四)、(五)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党政办法。必要时,党政办法制工作机构将派员出席听证会。
八、对报送党政办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党政办法制工作机构可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九、党政办在依法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有权进行行政执法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有关科室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
十、各行政执法科室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主动改正,并及时向党政办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十一、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党政办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本制度由党政办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北下街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