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92/2017-00033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医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1-05 | 发布日期:2017-01-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制定《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规定,授权我局制定《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合理引导参保居民就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研究起草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之前,我们积极与省厅联系,提前获得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待印版,根据省厅提供的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前期调研掌握的新农合有关资料,草拟了两个配套执行文件。为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多次召集市社会保局、市农合办、市数据管理中心、省、市部分医疗机构、东软公司、新益华软件公司的专家共同讨论研究,完成文件起草工作。
三、主要内容说明
我市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医疗〔2016〕18号)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根据豫人社医疗〔2016〕18号规定,我们在制定《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