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各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88号),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88号),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信用产品的内容
(一)信用承诺。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承诺。
(二)信用信息核查。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经市信用中心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书面查询意见的行为。
(三)信用报告。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评估报告。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相关处(室)要严格落实方案要求,按照方案中明确的信用产品类别抓好落实,确保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做好公示。各处(室)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要保存好所产生的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将信用承诺扫描成图片文档发至市信用中心。(联系人:市信用中心 逯倩倩,联系电话:67183990/18838256989)
附件:委各业务处(室)和委属各单位行政管理事项使用信用产品清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