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

  • 索引号:563725558/2017-0001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原分局
  •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7-01-04
  • 发布日期:2017-0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

    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989号    

    2017年01月04日 发布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薰衣草管理方式的请示》(冀食药监〔2016〕51号)收悉。经商农业部和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NY/T 1741-2009)将薰衣草列入绿叶类蔬菜范围,主要是基于农业行业科学分类,不涉及具体管理方式。

      二、关于薰衣草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年3月9日发布)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程序进行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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