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124号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304L
法定代表人:李明中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龙子湖北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锅炉房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锅炉在使用过程中锅炉房有大量烟气从窗口外排。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2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1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12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锅炉在停用过程中炉火倒燃引燃料仓,烟气从窗户无组织外排,属于意外事故,非主观故意,同时烟气外排时间很短,造成后果轻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采纳你单位意见,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