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109号
河南筑祥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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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贾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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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郑东新区白沙镇科莱路的建筑装饰项目正常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6〕045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生产。2.积极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10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6年11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陈述申辩,认真学习相关环保规定,认识存在不足,积极咨询环保办理事宜,将积极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支持并按受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理决定。2016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科莱路的建筑装饰项目未生产,正在积极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已建成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布袋式除尘器,未生产使用。认为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处3-5万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