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92/2017-0001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上政通〔2017〕2号 | 成文日期:2017-01-09 | 发布日期:2017-01-09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上政文〔2017〕4号),现将上街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街区行政管理区域内(矿山街道辖区除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的时段:除2017年1月20日(祭灶)、1月27日(除夕)、1月28日(春节)、2月1日(破五)、2月11日(元宵节)0:00—24:00时段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的品种:除《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燃放的C级、D级个人燃放类产品外,其它任何等级种类的烟花爆竹一律禁止燃放。
二、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据《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各酒店、饭店、宾馆等营业场所,以及社区(村、组)、居民楼院、物业公司都应当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违规行为,广大群众应当积极向区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或85137900。
特此通告。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