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92/2017-00034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医保,门诊报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1-09 | 发布日期:2017-01-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年伊始,我市城乡医保又有惠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自今年1月1日起,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27类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每人每月门诊治疗可报销100元~3600元不等。
27类病种列入门诊
为切实减轻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确定27类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门诊规定病种)管理范围。
新政不影响原病种待遇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原郑州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相比,门诊规定病种总数由原来的31种减少到26种,同时,新增造血干细胞移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因此最终共有27类病种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虽然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总数减少,但实际并不会影响到原有参保患者的医保待遇享受。
今年起纳入河南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十种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因此,我市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改为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改为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终末期肾病。
参保者每人享一项病种待遇
为保障参保患者切身利益,新政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前,已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鉴定通过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或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的患者,无须重新申请和鉴定。原病种在本办法规定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不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仍按原有待遇标准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不再进行新增的申请和鉴定。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个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四类特殊病种可随时申请
通常而言,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每年申报、体检、鉴定两次。上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当年7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下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但是,其中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
经办机构组织门诊规定病种专家鉴定后,符合标准的发给就医证。参保人员应当在申报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的诊治。
此外,为最大限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将降低高血压、慢性心力衰竭、伴严重并发症糖尿病等部分门诊规定病种鉴定的准入标准。
每月报销100元~3600元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个人负担。
按照省定标准,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管理。具体到我市,根据门诊规定病种的实际需要,各病种参保人员每月可报销的医保支付限额分别为100元~36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