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依法裁决郭某与郑州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索 引 号:005295426/2017-0002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业务信息/劳动关系协调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劳动关系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1-10发布日期:2017-01-1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仲裁委依法裁决郭某与郑州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郭某诉称其于2016年7月到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在工作中被砂轮打伤眼睛。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供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被申请人辩称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承包协议等证据。经本委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2016年7月至8月其公司全体职工的考勤表、工资表。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科

2017年1月10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