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035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煤炭,通知
文    号:登煤重组办〔2017〕3号 成文日期:2017-01-12发布日期:2017-01-1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豫安委明电﹝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全市所有煤矿(大平、白坪、告成矿除外)一律停产整顿,只准通风、排水、检查瓦斯,入井人员不得超过5人,5人中包括瓦检员,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30万T/a及以上煤矿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30万T/a矿井不得超过15人,30万T/a以上的矿井不得超过20人。并经主体企业、煤管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全市所有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煤矿由所在乡(镇)政府及煤炭局锁死提升设备并粘贴封条。

各产煤乡(镇)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夜查力度,确保煤矿停工停产到位,严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驻矿监督官要坚守工作岗位,进行24小时盯守,严防煤矿私自复工复产,严禁超人员入井。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  

         “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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