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186/2017-00012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工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1-13 | 发布日期:2017-01-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6年12月23日下午,家住中牟县城关镇北环路的孙女士来到中牟县工商质监局“3·15”投诉中心,称其于2016年12月12日在中牟县某养生馆购买了一组(价值7500元)能治精神病的药品,使用后病情根本不见好转,找经营者退货时被以种种理由拒绝,遂到中心请求帮助。经过中心工作人员努力,2017年1月9日,双方同意到中心接受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查看了所称药品的标识,发现该药品的批准文号为食字号,不是药品也非保健品。商家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应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315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并当场退还消费者现金47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对中心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