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登封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002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煤炭,实施方案
文    号:登煤字〔2017〕3号成文日期:2017-01-13发布日期:2017-01-1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登封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煤管站, 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深刻汲取兴峪煤业“1.4”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登政文〔2016〕124号和《登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登政〔2017〕1号文要求,经市煤炭局研究,决定在全市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登封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月13日

登封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郑州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1.4”兴峪煤业有限公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迅速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建设等行为,查处一批、打击一批、关闭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确保本次安全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队)、煤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业技术管理科,负责检查的材料汇总上报。主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对辖区煤矿开展安全大检查。

三、活动时间及检查方式

排查时间: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3月31日。

检查方式:坚持自查与检查同步进行,各主体公司、各煤矿要深入自查自纠,各科室(队)、煤管站要对辖区煤矿全面细致检查、督查。

四、检查范围

全市批准复工复产及隐患整改煤矿(省直属煤矿除外)。

五、检查、督查内容

(一)检查主要内容

1.查超层越界。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2.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责令其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查淘汰退出情况。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4.查“六大系统”。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检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5.查采煤工艺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6.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7.查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8.查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9种情形是指: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不能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抽采达标。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符合要求。

未查明生产、建设区域地质构造、采空区、废弃老窑、瓦斯、水害等致灾因素。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冲措施。

未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等重要装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更换,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不平衡(计划停采或收缩性开采除外),造成采掘接续紧张;生产系统不完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建设煤矿未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压减安全设施设计的工程,或边建设边生产。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工商、公安、电业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二)督查内容

一查停工停产矿井是否私自复工复产,严防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维修、扩修及生产等行为;二查停工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超人员入井;三查矿级领导值班情况;四查驻矿监管人员在岗履责情况等。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性,要分别成立以公司董事长、煤矿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按照检查内容全面细致的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并完善提升,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检查,及时整改。各检查组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到“真查、细查、严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工停产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要特别强化对兼并重组煤矿、地方主体煤矿停工停产情况检查。

(三)严格督查,及时反馈。大检查活动期间,局各科室(队)、煤管站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督查、夜查。各单位每日下午2点半前将检查、督查情况报行业技术管理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

(四)落实责任,严肃追究。对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未指出并纠正的、该处罚未处罚的、该复查未复查的,从严追究检查督查人员责任;对敷衍应付、行动不力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被巡查组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通报批评的煤矿,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附件:安全大检查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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