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扶贫办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16049254/2017-00009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扶贫/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郑州市扶贫办关 键 词:扶贫
文    号:郑扶贫办〔2017〕1号成文日期:2017-01-09发布日期:2017-01-1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扶贫办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扶贫办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郑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9日

 

郑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推进精准扶贫,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郑州支行等六单位《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及郑州市财政局、扶贫办《关于印发郑州市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农〔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投放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为对象,提供扶贫贷款贴息服务,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扶贫贴息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章  贴息对象、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贴息对象。凡是按照《郑州市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贷款的贫困户(含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三年以内)均在贴息范围。

第五条  贴息期限。每笔扶贫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借款未满一年的按实际贷款天数予以贴息。第一批贴息统计期限为2015年4月1日后贷款,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诚信还款的业务。以后原则上每年度安排对贫困户贷款贴息一次。

第六条  贴息利率。在贴息期内,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在市级补助贴息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定数额资金,适当提高对贫困农户贷款的贴息率。

第三章  贴息程序

第七条  贴息手续审核。贷款贫困户还本付息后,将准备齐全的贴息申请表,包括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贷款利息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贷款证明材料报送至村委会或理事会,经村委会或理事会签章后提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农户提供的材料,对照《扶贫到户贷款获贷贫困农户名册》进行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报送至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进行审核。

为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也可由托管方提供完整贴息资料,再经由本人签字认可、基层单位会审认定的程序进行。无论何种方式,要让诚信借款贫困农户有获得感,对尚未借款的贫困农户有积极引导作用。

第八条  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联合行文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报送有关书面申报文件和贴息材料。

第九条  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出具审核报告书,并对不予贴息的说明原因。

第十条  贴息资金发放。市扶贫办根据贴息审核报告,由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统一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按照县级报账制要求,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同时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严格扶贫贴息资金使用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小额信贷贴息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的良性开展,坚持“总额控制”和“最终补贴到贫困户”的原则。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不符合享受贴息贷款条件的农户套取扶贫贴息资金,对已确定的放贷贫困户,要严格按照“谁申请、谁签字、谁领款”的要求操作。

第十五条  广泛实行政务公开,在群众中公开贷款条件、对象、贷款利率及贴息利率,贴息期限,对贷款贫困户要张榜公布姓名、贷款用途、金额、发放时间及贴息金额。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对贫困户提交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银行贷款的落实、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以及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和范围等。

第十七条  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对财政专项扶贫贷款贴息申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或相同文字印章),并由审核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扶贫贴息政策要宣传到户到人,做到不漏登一户贷款贫困户。定点扶贫工作队要协助村两委服务上门,接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料收集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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