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036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登煤重组办〔2017〕4号 | 成文日期:2017-01-14 | 发布日期:2017-01-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煤业公司,各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2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23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安全包矿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427号)要求,为强化全市煤矿包矿驻矿人员责任意识,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现对全市煤矿包矿驻矿人员职责明确如下:
一、煤矿企业包矿领导和驻矿人员职责:
(一)督促所包煤矿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二)按照“八查”(查煤矿超层越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情况、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要求,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坚决制止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停工停产煤矿除通风、排水以外的其他人员入井,主井绞车或皮带违规运行;隐患整改煤矿未实施停工停产;复工复产煤矿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规定复工复产验收,复工复产煤矿违规组织生产,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违规组织生产,生产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
二、驻矿人员职责
(一)督促所驻煤矿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二)督促煤矿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三)监督复工复产和隐患整改煤矿按批复人数及作业地点
进行作业,严防超人员入井、超范围违规作业,复产煤矿按新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按照“八查”(查煤矿超层越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情况、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要求,督促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坚决制止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停工停产煤矿除通风、排水以外的其他人员入井,主井绞车或皮带违规运行;隐患整改煤矿未实施停工停产;复工复产煤矿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规定复工复产验收,复工复产煤矿违规组织生产,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违规组织生产,生产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
(六)对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立即上报(举报电话:62876300 62872088)。
三、相关要求
1.包矿驻矿人员要准确掌握所驻煤矿基本情况和动态,督促煤矿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
2.各产煤乡(镇、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停工停产煤矿的巡查,严防私自进行井下作业,对停止通风排水的煤矿,要督促煤矿对各个矿井口和其它危险区域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并对本单位派驻人员严格管理,防止空岗、脱岗。
3.市驻矿监督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驻矿人员的日常管理,对驻矿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职责的驻矿人员全市通报并由派驻单位严肃处理。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