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282/2017-000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公安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1-16 | 发布日期:2017-01-1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尊敬的广大人民群众: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春节将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政府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一、以中牟县城区为核心,东至省道223线,西至万三公路,北至贾鲁河,南至陇海铁路线为禁放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真诚的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人民群众朋友新春快乐、阖家欢乐、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