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7-00069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煤炭,通知
文    号:登煤字〔2017〕9号成文日期:2017-01-17发布日期:2017-01-1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监管科室、煤管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2017年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7日

 

2017年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检查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监管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7年5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煤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郑煤〔2017〕34号)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深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登政〔2017〕1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2017年登封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推行执法检查煤矿数量化、内容规范化、过程痕迹化、手段现代化、目标中心化。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强化源头管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执法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检查。以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灾害严重煤矿和突出问题检查督查,突出对煤矿安全重点工作和安全措施落实的检查督查,加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重患必治,违法严惩。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治理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分级管控,闭合管理。规范完善安全执法程序和检查台帐,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措施,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危险辨识,分级管控,督办验收,整改销号,闭合管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确保检查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四、检查方式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井上下现场检查和反馈检查意见的方式进行。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河南省、郑州市和市政府相关检查安排,采用日常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其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一)日常检查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和《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登煤字〔2017〕1号)文件要求,按照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对煤矿开展日常性检查。

(二)重点检查

1.在汛期、春节、中秋、国庆以及其他政治、经济等重特大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期开展突击检查,加大加强夜查暗访力度。

2.由局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根据职责划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高、突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进行行业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

3.新闻媒体、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的违法违规作业和隐患整改不力煤矿检查,根据划分辖区由监管科室分别负责。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对口负责,同时各监管科室要督促煤矿落实整改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并组织复查上报。

5. 按照《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登煤字〔2017〕25号)文件要求,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每半年对辖区省直管煤矿(含比照管理煤矿)进行一次执法监查。

6.对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关闭规划的矿井,随时进行重点督查。

(三)定期检查

1.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每季度对煤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年终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2.由综合协调科牵头,每季度对地方主体煤矿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抽查,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3.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每半年对地方主体煤矿组织一次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检查暨机电对标、高突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职工安全培训和监控系统专项检查工作。

(四)2017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含专项检查)

1.一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辖区煤矿的2017年采掘作业计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审查;根据《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登封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煤字〔2017〕3号)文件要求,对辖区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2.二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督促全市地方主体煤矿和兼并重组煤矿做好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准备工作,并对辖区煤矿进行不定时督查。

3.三月份 由监管科室和煤管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煤矿节后复工复产的验收工作。

4.四月份 配合省相关部门开展煤矿体检工作。

5.五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组织开展高、突矿井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和机电提升运输暨机电对标专项检查。

6.六月份 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广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综合协调科做好材料汇总及上报工作;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站负责组织开展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雨季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局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按监管范围督促各煤矿组织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7.七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组织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培训专项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检查及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

8.八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组织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检查、《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专项检查。

9.九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组织开展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

10.十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专项检查、培训专项检查及监控系统专项检查。

11.十一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地方主体高、突矿井开展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并组织开展机电提升运输暨机电对标专项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检查。

12.十二月份 由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负责组织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同时,对煤矿“冬季四防”情况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严肃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坚持规范执法。严格按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未经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每次检查均要严格履行执法检查规定程序,规范填写执法文书,重大安全隐患要现场明确处理意见,落实煤矿和主体企业整治责任,行政处罚要按规定报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各监管科室要形成检查总结,并提出解决对策。

(二)严格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强化检查责任。各监管科室和煤管所要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对煤矿进行排查分类,做到一矿一案。每次检查前要针对性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落实检查任务,提高检查实效。每次检结束后,要形成本次检查总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登记造册,逐级建档,要一级一级抓整改,确保尽快整改到位,并作为下一步督查检查的重点。

(三)严格安全隐患整治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各项检查中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煤矿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

主体企业要做好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跟踪和服务,并于每月5日前将各级对所辖煤矿隐患排查档案上报市煤炭局监管科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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