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3963/2017-00047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渔业/业务信息/渔船、渔机、网具
发布机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渔业
文    号:〔2016〕429号成文日期:2017-01-19发布日期:2017-01-1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9号),从即日起,财政部新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正式启用,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将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实行集中汇缴,即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取或有关省市船检机构代收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后,按旬(即每月5日、15日、25日各缴一次,节假日顺延)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二、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后,我局原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已注销。新的缴款方式是,凭电子缴款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等12家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自助终端或银行柜台等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费成功后,凭缴款凭证向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由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集中代收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仍由收款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四、电子缴款码需向我局申领,申请单位需提供单位名称、金额及联系人手机号码,我局以手机短信方式将电子缴款码发送给缴款单位联系人。  五、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新旧系统转换的有效衔接。各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方式:杨凤兰  010-5919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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