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7-0016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违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1-19 | 发布日期:2017-01-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环罚决字〔2017〕第(D001)号
郑州市二七区建军机柜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410103600899289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大路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建军
本机关于2017年 1 月 5 日对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罚先告字〔2017〕第D17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七罚听告字〔2017〕第D17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申请。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和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账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