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电子申请有关事项的业务通知

索 引 号:68177676X/2017-00122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1-20发布日期:2017-01-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电子申请有关事项的业务通知

根据《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局令第57号),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电子申请相关手续办理,适应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升级,以及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第57号局令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一)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外国优先权、港澳台优先权);

(二)优先权转让证明;

(三)生物材料保藏证明;

(四)生物材料存活证明。

二、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请求书或补正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不需要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和总委托书扫描件。

总委托书编号填写应当完整,并以大写字母ZW开头。

三、发明专利申请有说明书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摘要附图栏目填写附图编号,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为摘要附图。

指定的摘要附图应当为在一页纸上绘制的独立的附图,并单独编号。对于XML/WORD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单独的附图;对于PDF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可单独分割、与其他附图无关联关系的独立附图。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审查业务管理部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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