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90号
郑州市中心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604661-941010211A1001
法定代表人:连鸿凯
注册地址:郑州市协作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郑州市中心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及门诊统合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8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9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执法人员调查后和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你单位先后向我局报送了《情况说明》、《陈述申辩书》、《污水处理系统投标文件》和检测报告等资料,认为在经营过程中,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能满足需要,污水达标排放;目前正在按照环评要求积极整改,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免于处罚理由不成立,但结合你单位达标排放,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整改违法行为等情况,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罚款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