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3号
郑州科富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21349B(1-1)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住所: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山西省环保厅转办,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监督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擅自转移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1月13日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将一枚V类放射源(编码为010AM074355)转运到山西省阳泉天成煤炭铁路集运有限公司,进行仪器现场操作演示。你单位递交的《关于山西省环保厅对本单位私自转让放射源情况通报的说明》显示,该放射源现存放于你单位,未将该放射销售能天成公司,对方未付款购买,你单位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山西省环保厅转办材料和你单位《关于山西省环保厅对本单位私自转让放射源情况通报的说明》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在该违法行为中无违法所得,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一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