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3027/2017-0001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死亡殡葬/政策法规/法规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政,殡葬,公益性公墓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4-04-21 | 发布日期:2017-02-17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
建设乡镇以下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核和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